不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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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論(知識論)中,一個不證自明命題(a self-evident proposition)之正確性無需透過推理證明,而是透過理解命題本身含義的正確與否而得到其正確性、或由基本的理智得知其正確性。

一些認識論學者認為不可能存在不證自明的命題;但對於大多數認識論學者來說,以下即為一個不證自明(self-evident)例子:一般人相信自己是有意識的。然而,其他人是否有意識則不是不證自明的。

以下命題常被認為是不證自明的:

  • 有限的整體大於或等於它的任何部分

若以邏輯論證試圖得到一個不證自明的結論,只會顯示出論證者不清楚論證的目的:由一個或多個前提得出不同於這些前提的結論。(參見不相干的謬誤乞求問題)。

分析命題[编辑]

有時有人說,一個不證自明命題的否定是自相矛盾的。有時也有人說,一個分析命題的否定是自相矛盾的。但這兩個概念意味著不同的東西,即一個分析命題並不總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命題。 (例如:「有限的整體大於或等於它的任何部分」的反命題。 ) 另一方面,「所有單身漢都沒有結婚」的分析命題並非不證自明的,因為在任何狀況下,這個命題皆為真。

如果一個人理解並相信一個不證自明的命題,那麼這個命題就不需要被證明。同樣的,我們也不需要證明這個命題的否定是自相矛盾的。在這個意義上,在不證自明和分析命題中造成自相矛盾原因是不同的。

並非所有的分析命題都是不證自明的,有時有人也聲稱並非所有不證自明的命題都是分析命題:例如,我知道我是有意識的。

其他用途[编辑]

非正式用語[编辑]

在非正式用語中,不證自明通常僅意味著明顯的。但在知識論中,不證自明有較嚴格的定義。

道德命題[编辑]

道德命題也可能被認為是不證自明的,儘管大衛休謨提出的「實然-應然」問題認為無法僅由「實然」命題推論出「應然」命題。

例如,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第 23 號中引用了以下不證自明的道德主張:

  • 手段應該與目的相稱。
  • 每種權力都應該與其對象相稱。
  • 不應該限制旨在實現本身無法被限制的目的的權力。

美國獨立宣言中有一個著名的不證自明的道德命題,此宣言指出:「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而且造物主賦予他們某些無法被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從哲學上講,這些命題是否真的是不證自明的是值得商榷的。

參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