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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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Tydings–McDuffie Act)是1934年通過的一项美國國會法令,法案名稱來自該法令的提出者米拉德·泰丁斯英语Millard Tydings以及約翰·麥克杜菲英语John McDuffie。該法令规定美属菲律宾可以成立自治政府,自治政府成立後菲律宾公民和官員依然要效忠美国;美国总统有权废除自治政府的任何法律;涉及货币、进出口贸易、移民等法令必須經美国总统同意才能生效;菲律宾的外交事务依然由美国控制;菲律宾自治政府每年要向美国总统和国会提出政府工作报告;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复审菲律宾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the Philippines审判的案件;1946年7月4日當天,美國將會准許菲律賓独立。[1][2]根据该法案,菲律賓自由邦成立,並於1935年制定了菲律宾宪法

参考文献[编辑]

  1. ^ Zaide, Sonia M. The Philippines: A Unique Nation. All-Nations Publishing Co. 1994: 314–315 [2023-06-16]. ISBN 971-642-07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30). 
  2. ^ 《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2022-01-20 [2023-06-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