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法則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第三方法則( third-party doctrine;第三方原則;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原則)是美國法律原則,認為自願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人、比如銀行、電話公司、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及電子郵件服務器,致使“對隱私沒有合理的期望”。如此缺乏隱私保護使得美國政府無需合法令狀英语Warrant (law)即可從第三方獲取信息,也無需遵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即在沒有相當理由、及司法搜查令下禁止搜查與扣押英语Search and seizure之法律。[1]

註釋[编辑]

  1. ^ Thompson II, Richard M. The Fourth Amendment Third-Party Doctrine. 

延伸閲讀[编辑]

參見[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