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世界七大工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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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七大工程奇迹[编辑]

關於世界七大工程奇迹我有2點疑問:

  1. 這看起來是ASCE評選出來的,但依這個資料艾菲爾鐵塔並未入列,究竟此條目是基於什麼來源?
  2. 簡體「奇迹」轉成繁體會變成「奇跡」,但我記得台灣教育的標準用字為「奇蹟」,日本教育的標準用字才是「奇跡」。如果香港教育的標準用字亦為「奇蹟」,我將會提交繁簡轉換修正。煩請香港用戶解答,謝謝。

--百楽兎 2008年12月5日 (五) 03:16 (UTC)[回复]

香港教育的標準用字亦為「奇蹟」:「蹟」用於歷史遺留下來的事物,例如「古蹟」;「跡」則用於與「痕跡」相關的意思,例如「蹤跡」。不過民間則有時會出現「蹟」「跡」混淆的情況。 --202.40.137.202 (留言) 2008年12月5日 (五) 05:37 (UTC)[回复]
問題1已請求來源,問題2已提交繁簡轉換修正。--百楽兎 2008年12月8日 (一) 08:56 (UTC)[回复]
簡體「奇迹」要看所指是什麼,才能知繁體應寫作什麼。「奇蹟」(神奇的古蹟)、「奇跡」(神奇的事跡)的意義並不相同,統一把「奇迹」轉作「奇蹟」或「奇跡」都不適合。--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12日 (五) 19:57 (UTC)[回复]
一對多的簡繁轉換原則是轉換為明顯常用的字詞,如「发」原則上轉為「發」而不轉為「髮」。--百楽兎 2008年12月13日 (六) 00:41 (UTC)[回复]
那麼,在日常用語中,指「神奇事跡」的「奇跡」比指「神奇古蹟」的「奇蹟」常用吧?憑印象來說……--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13日 (六) 17:33 (UTC)[回复]
「奇蹟」不是「神奇古蹟」的意思。--百楽兎 2008年12月14日 (日) 13:15 (UTC)[回复]
「奇跡」、「奇蹟」同義,這個蹟不是古蹟。—RalfX2008年12月14日 (日) 17:27 (UTC)[回复]
若「奇跡」不指古蹟,當為「奇跡」吧?
剛查了《香港小學學習字詞表》,在詞表部分,「奇」下收錄的是「奇跡」,沒有「奇蹟」。在常用字字形表部分,「跡」為標準字型,備註中寫道:足跡、蹤跡亦作迹,古跡亦作蹟。可見字詞表編輯認為,只有和古蹟相關的義項,才可寫作「蹟」。
而台灣的「國語辭典」,「蹟」字下亦註明「多指建築﹑文物而言。」與字詞表的分工方法一致。而我們平常說的「奇跡」,與建築、文物無關吧。--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14日 (日) 20:47 (UTC)[回复]
在古文或俗用上「蹟」「跡」時常混同通假,這無可否認,但這裡談的是「教育標準用字」。如果香港教育的標準用字不同,可改為分別修正台灣與香港的字詞轉換表。但我對Syaoran,小狼的說法存疑,因為《香港小學學習字詞表》似乎不足以代表香港標準,詳見此批評。總之香港標準用字請香港人再查證。--百楽兎 2008年12月15日 (一) 02:36 (UTC)[回复]
教育部國語辭典「蹟」字解釋中,「多指建築﹑文物而言。」後面還寫著『同「跡」』。—RalfX2008年12月16日 (二) 11:38 (UTC)[回复]
當然通同,日本「奇跡」也同「奇蹟」。--百楽兎 2008年12月17日 (三) 01:08 (UTC)[回复]
? 我回應的是似乎漏看了後面文字的Syaoran,小狼。—RalfX2008年12月17日 (三) 19:52 (UTC)[回复]
我沒有看漏文字,在我之前的發言中,也引出了台灣教育部的《國語辭典》作標準。《國語辭典》雖說兩字通用,但既然它在「蹟」字解釋中,註明了「多指建築﹑文物而言」,那麼凡指建築、文物的詞彙,統一用「蹟」字,其餘含義的則用「跡」字。這不是符合國語辭典的說法嗎?
至於香港方面,教育部門的最新標準確是《字詞表》。雖然《字詞表》確有一些紕漏,在下的偶像容若先生,曾為此撰寫多篇文章,列出實證,說明《字詞表》的錯處。然而容若先生並沒有批評《字詞表》對「蹟、跡」二字的分工。在容若先生的著作《熒幕用字辨正》p.200,就指出「跡」字表示「各種留下的印記」,如「痕跡、形跡、蹤跡、軌跡」等;「蹟」字則指「前人留下的事物,包括事業、建築物和器物」,如「遺蹟、古蹟、史蹟」等。
其實早前曾有人談及「兇、凶」的分工,以《國語辭典》的說法,把大部分的「兇、凶」之分工取消。然而,這樣不但完全違背香港的用字標準,即使在台灣,民間的用字情況也不很吻合《國語辭典》的說法。那時我就質疑過,為什麼維基要「《國語辭典》中心」?難道它就是絕對標準、沒有任何錯漏嗎?
不過這一次,《國語辭典》、《字詞表》,以及容若先生的著作,都指出了「蹟、跡」二字的分工。相信不必再起爭議了吧?--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19日 (五) 18:48 (UTC)[回复]
你所信賴的容若先生在《教育局速修改字詞表》一文中寫了:「還有一些例子,似有重洋輕中之嫌!跡、蹟在中文是有分工的,字詞表以跡代蹟,是照搬日本廢蹟存跡的用法。」為什麼你仍認為《香港小學學習字詞表》中的「奇跡」剛好是對的呢?--百楽兎 2008年12月20日 (六) 13:46 (UTC)[回复]
因時間不足,查證過於怱忙,乃至有所疏忽。在《字詞表》中,以「跡」字為字頭,只說古跡等詞「亦作」古蹟。但容若先生的意見是,古蹟等字應當寫為「蹟」,「跡、蹟」二字應當分工,而不是可分可不分。
另外,希望百樂兔兄不要忽視在下引用《國語辭典》指出台灣標準分工方法。《國語辭典》的「蹟」字條目中,已指出「蹟」字「多指建築﹑文物而言。」--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24日 (三) 07:51 (UTC)[回复]
《國語辭典》中沒有說正寫為「奇跡」吧,不明白你既不推崇《國語辭典》為何又拿《國語辭典》來說嘴。而且再怎麼說,事實上台灣教科書的正寫為「奇蹟」。我也不明白「蹟」字「多指建築、文物而言。」和「所以『奇跡』是正寫」有什麼推理關係。香港的正寫究竟是哪一個,請香港人自行查證,我不夠了解香港,所以我不會介入。只是一開始那個可能是香港人的IP用戶和你的說法就完全不同,所以你最好找更有力的佐證,而不是憑你自己的推理,語言不是數學。--百楽兎 2008年12月24日 (三) 08:17 (UTC)[回复]
在下討論字詞語文,從來依據能查證的客觀證據,並把它舉出來,絕不是個人推理。我舉出《國語辭典》,因為它是中華民國教育部的標準。《國語辭典》中,「奇跡」[1]、「奇蹟」[2]兩種寫法都有,我們可以按此,認為在台灣標準中,兩個寫法也可接受。不然的話,若要定之於一種寫法,既然《國語辭典》中已說明「蹟」字「多指建築、文物而言」,說明它與「跡」字不同的地方,而《國語辭典》亦對「奇跡」一詞作了充分釋義,我看不到有什麼理由不承認這客觀可查證的標準。
兔兄說台灣教科書正寫為「奇蹟」。那是一本?很多本?國文科?非國文科?一家出版社?許多家出版社?不知能舉出一些證據(如列出書名、出版社及頁數)嗎?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國語辭典》不可信,那不知兔兄能否提供別的方法或資料,去查證可靠的台灣教育標準呢?
香港問題,《字詞表》已是教育局認可、出版和公佈的,即使它的部分內容受到質疑(在下也認為它的某些內容有值得商榷之處),但它確是標準。它只收錄了「奇跡」,沒有「奇蹟」(見p.142),而根據書中「跡」字的說明:「足跡、蹤跡亦作迹,古跡亦作蹟。」(p.555),「奇跡」亦不符合寫作「奇蹟」之規定。--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24日 (三) 18:49 (UTC)[回复]
「《國語辭典》,因為它是中華民國教育部的標準。」這句話就已經是推理了,你的根據只是「因為中華民國教育部是台灣教育主管機關,所以推論教育部的詞典就是台灣的教育標準」。再者你信賴容若先生,雖然他說了「還有一些例子,似有重洋輕中之嫌!跡、蹟在中文是有分工的,字詞表以跡代蹟,是照搬日本廢蹟存跡的用法。」但你卻還是選相信「奇跡」是剛好是對。不管是容若先生在著作《熒幕用字辨正》p.200中的說法,或《國語辭典》的說法,我都看不出能證明或足以推論「奇跡」是正寫的證據。唯一有足夠證據的只有香港《字詞表》中的「奇跡」能說是香港的標準,但是否採用由香港人自決。
關於台灣教科書正寫為「奇蹟」,我在台灣讀書時是一綱一本的時代,那時不論國文科或非國文科,皆為「奇蹟」,你可以向其他和我同時代在台灣受教育的維基人求證。現在台灣教育已是一綱多本的時代,我無法盡查所有教科書,但仍能找到有國文科和非國文科的教科書中作「奇蹟」。要檢驗我所說的這個歷史軌跡,或許從「奇蹟」明顯多於「奇跡」網路搜尋結果你就能推論台灣教育標準未有改變。如果你還是選擇相信《國語辭典》是台灣的教育標準,其實中華民國教育部的《國語辭典》不只一部,也有面向中小學生的,而在那部辭典中只收「奇蹟」而不收「奇跡」,或許從這項事實你也能夠有所推論。--百楽兎 2008年12月25日 (四) 02:30 (UTC)[回复]
原來「以推行當局親自頒佈之資料作為標準」,對兔兄來說是「憑你自己的推理」。那麼,但願在其他討論中,看到有人「以推行當局親自頒佈之資料作為標準」﹐兔兄亦不要遲疑,馬上指出他們這樣做是「憑你自己的推理」,以免被在下質疑為雙重標準,「免得被有心人士拿來作為攻訐之用」吧?
其他的問題,我已在Wikipedia:字詞轉換錯誤修復請求/2008年12月下的『錯誤轉換:「凶」手、「凶」器』中回應。--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25日 (四) 14:04 (UTC)[回复]
當局的資料未必是以作為標準的目的而公布的,其中的邏輯你還不了解嗎?
要說雙重標準,我從本討論中段就開始起疑。你明知香港《字詞表》中問題重重,但合你意的你就搬出來當證據,說是標準,不合你意的你就不提。如果你要以香港《字詞表》為標準,其中的錯誤你也應該照單全收才是。
香港的情況是否真如你所言,我是越來越懷疑。根據以下我觀察到的現象:
 1. 以Google限定在.hk網域下搜尋,「奇蹟」的結果明顯多於「奇跡」。(皆已排除簡體「奇迹」)
 2. 香港出品的書籍與電影中,用「奇蹟」的也明顯多於「奇跡」。
我的觀察未必正確,但如果正確的話,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可能有:
 1. 香港的標準用字也是「奇蹟」。
 2. 香港過去的標準用字為「奇蹟」,近年香港政府才改為「奇跡」。
 3. 香港的標準用字為「奇跡」,但俗寫「奇蹟」比較受歡迎。
 4. 香港的標準用字為「奇跡」,但剛好寫錯字的人比較多。
 5. Google搜尋結果不足以反映兩詞彙的實際使用情況。
你認為是我的觀察有誤,還是可歸咎於什麼原因?--百楽兎 2008年12月26日 (五) 02:06 (UTC)[回复]
都是同樣的討論,極不習慣這樣分兩邊,然後又說相同的話兒。還是到Wikipedia:字詞轉換錯誤修復請求/2008年12月#錯誤轉換:「凶」手、「凶」器吧。--Syaoran,小狼 2009年1月6日 (二) 10: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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