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Riskchard/方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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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關注度[编辑]

一个成千上万人交易的证券,其关注度還不如一条狗

此論調是由 黑雪姬在討論证券的關注度時提岀。這種論調有一大謬誤,就是這條「狗」不是因為「狗」的身份得到关注度,一如 達師所指,關注度和性質沒關係。在討論關注度方针時,我們是討論符合甚麼條件的事物屬於「值得關注的主題」,而不是先決定甚麼事物有關注度,然後再想甚麼的關注度方针能讓此事物符合標準。現時一些對「值得關注的主題」是「被獨立來源在相當程度上予以關注的主題」有強烈反感的維基人,其實就是後者。就如假定一个成千上万人交易的证券有關注度,然後由於欠缺方针要求的「可靠的第二手來源」證明關注度,因此認為關注度方针是畸型或不合理。
至於“成千上万”是否能證明關注度,及數據庫是否屬關注度來源,將在下面論證。

怎樣的數字能證明關注度?

目前在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有一系列以5,000為下限的收錄準則。這規則八年前英文維基己刪去,目前在中文維基依然有擁護者。
先提出英文維基的方針為例,Wikipedia:Notability_(music)中有一條關於音樂家(歌手)的關注度準則:

3.Has had a record certified gold or higher in at least one country.

“a record certified gold”即是金唱片。金唱片是按銷量決定,例如賣出一百萬張。以此角度看這條準則也是按數字(銷量)支持關注度。
對比一下,必須指出人物收錄準則裏的數字並無任何客觀上的關注度意義。一個演員參演過觀眾不少於5,000人的電影代表甚麼?音樂人賣出不少於5,000張作品代表甚麼?客觀來說,「5,000」在支持關注度上並無任何意義,而「金唱片」雖然都是由數字決定,但它對支持關注度的意義是不容質疑。若以無意義的數字證明關注度,會有以下兩個問題無法解決:

  1. 以哪個數字為準則較合適?五千還是五萬?
  2. 甚麼事物適合以數字為關注度準則?

就第二個問題,在人物收錄準則就有雙重標準,如畫家就要「必須是在所屬行業內取得特殊成就」,作家就「作品印數不少於5,000」。另外,編輯數達二十萬的維基人能不能收錄?觀看數達5,000的youtube影片呢?

數據庫是否屬關注度來源?

先看看方針是怎樣寫:

儘管它們(詞典或數據庫、廣告或公告欄、小新聞故事)出現在可靠來源上,但它們不一定能真正支持其主題的關注度。

IQ題:詞典或數據庫、廣告或公告欄、小新聞故事有甚麼共通點?就是一般它們只能證明該主題存在,而非關注度。數據庫的收錄準則是在某領域存在的事物,這與維基百科收錄「值得關注的主題」的理念是有出入。因此,數據庫不能支持任何主題的關注度。對於一般的來源,我建議可以用「證明存在還是支持關注度」的原則決定它是否屬可支持關注度的來源。

提議將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移動到維基百科:關注度 (人物)及作出增補[编辑]

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從來都只是維基百科:關注度的子方針之一,其功能應是指出Wikipedia:關注度如何實際應用到收錄人物傳記上,然而現在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卻成為關注度方針的後門,其內容已凌駕維基百科:關注度中「維基百科收錄『值得關注的主題』,亦即已被獨立來源在相當程度上予以關注的主題」的基本收錄準則。因此,有必要對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作出修訂。

現時問題

必須指出,維基百科:關注度是通用的收錄準則,而「關注度並不一定依賴於該主題的知名度、重要性或流行度」。而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中的入選標準卻全部依賴人物的知名度、重要性或流行度。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的存在亦使條目在人物沒任何「可靠的第二手來源的有效介紹」下符合其收錄準則,只須有來源證明其身份或工作即可,完全與維基百科:關注度扺觸。

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不是甚麼

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不是獨立存在的標準,其內容必須以維基百科:關注度為標準。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不是把不符合Wikipedia:關注度的東西收入維基的後門。

提議
  1. 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移動到維基百科:關注度 (人物),明確顯示它是維基百科:關注度的子方針之一。
  2. 明確在維基百科:關注度 (人物)列明「通用關注度指引」為「基本原則」,即「如果一個主題得到了可靠來源有效介紹,而且這些來源獨立於主題實體,我們便可假定該主題符合獨立條目的收錄標準。」實際可參考Wikipedia:关注度_(电影)中「一般原則」的寫法及英語版en:WP:BASIC

提請在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得以完善前取消其「指引」的資格[编辑]

目前,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存在各種不協調甚至自相矛盾的標準,其內容亦已經過時。對比其他正式或草案的關注度標準,不難發現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實在非常粗疏。在解決這些問題前不應再將它當成正式指引般使用。

現時問題
  • 已故的人要「在自己工作的範疇內作出了相當的貢獻,足以名留青史」,在世的人則只需「賣出不少於5,000張作品」、「在曾經以商業發佈,觀眾不少於5,000人的作品中擔任電視或電影之製片、導演、編劇、以及主要演員或配音員,或多部影視作品的重要配角」等就可收錄。
那麼,符合這些如此低的「在世的人」標準的人物中有多少能「作出了相當的貢獻,足以名留青史」? 是不是這些人物死後不能名留青史,就能刪除?
  • 目前在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有一系列以5,000為下限的收錄準則,這亦是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一直為人所咎病之處。必須指出人物收錄準則裏的數字並無任何客觀上的關注度意義。一個演員參演過觀眾不少於5,000人的電影代表甚麼?音樂人賣出不少於5,000張作品代表甚麼?客觀來說,「5,000」在支持關注度上並無任何意義。
  • 畫家、雕塑家、書法家、工程師等「必須是在所屬行業內取得特殊成就,將名入行業歷史的人物」,作家、編輯、攝影師、音樂人則「賣出不少於5,000張作品」已可,職業歧視?
為何製片、導演、編劇、演員及配音員又不用「必須是在所屬行業內取得特殊成就,將名入行業歷史的人物」?
  • 「注釋」中寫明「關注度等於對主題進行深入介紹的獨立可靠文獻的數量﹔簡言之,傳記條目的主題必須擁有大於或等於二的參考文獻數量」。然而,「在世的人」中的一些標準(如第一、五、六點)卻容易令得不到深入介紹的人物被「歡迎在維基百科編寫」。例如某導演符合「在世的人」的第五點,卻得不任何深入介紹,應當作有沒有關注度?

基於以上列出的三點不協調及一點實行上的矛盾,我認為目前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難以作為人物的關注度準則。在解決這些問題前,社羣不應繼續實行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提請暫時取消其「指引」的資格,又或將有問題的標準(如5,000的收錄準則)抽出來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