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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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噁心的行為,比如摸屁股和襲胸等。猥褻的判定標準各地民情不一,若男性向女性獻吻,在西方世界可能屬於社交禮儀(看動機、看場合、看年齡、看表情,也有可能是猥褻),但在其他地方則可能被視為強吻。

各國法律[編輯]

中華民國[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1]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罪、侮辱罪、猥褻兒童罪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2]

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華民國刑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06-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8). 
  2. ^ 中國人大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中國人大網. [2020-06-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