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འཐུས་མི་ཚོགས་ཆེན་།


印章中央刊國徽

機構概況
行政級別 正省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常設機構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聯絡方式
總部
第一屆第一次會議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藏語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འཐུས་མི་ཚོགས་ཆེན་།),簡稱西藏自治區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構為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2]

組織機構[編輯]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系統由主席團、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自治區人大會議和主席團會議。

主席團[編輯]

西藏自治區人大會議每次舉行時,選舉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工作。主席團成員互推若干人為常務主席,主持會議日常事務。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團提名,大會通過。副秘書長由主席團決定。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工作,負責會議事務。

專門委員會[編輯]

專門委員會受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屬於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常務委員會[編輯]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代表團[編輯]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分別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西藏自治區下轄各市州都設立有代表團,另有解放軍、武警駐藏部隊代表團。

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共有8個代表團,共計439人:

  • 拉薩代表團(60名)
  • 日喀則代表團(85名)
  • 山南代表團(46名)
  • 林芝代表團(35名)
  • 昌都代表團(80名)
  • 那曲代表團(62名)
  • 阿里代表團(26名)
  • 解放軍代表團(45人)

參考文獻[編輯]

  1. ^ 劉政 (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词典. 北京: 中國檢察出版社. 1992: 318. ISBN 7800861694. 
  2. ^ 何虎生, 李耀東, 向常福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官志. 北京: 中國社會出版社. 2003. ISBN 978780088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