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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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天寶年間婢女裝束,敦煌莫高窟第130窟壁畫《都督夫人太原王氏禮佛圖》局部

奴婢是古代東亞律令制下與良民相對的賤民的一種,是指受特定主人役使者。奴是男性,婢是女性。奴婢沒有選擇住處與職業的權利,他們可以被買賣,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釋放他們。奴婢法律上介於人與物之間。

中國奴婢制度[編輯]

出身和生涯[編輯]

說文解字》:「婢:女者卑也」;「古代稱罪人的男女家屬沒入官中為奴者」,即「男為,女為婢」[1]傭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賣身為婢的侍婢則是賤民階級;當一個女性成為侍女後,主人往往會替她取一個新名字。家庭生活中,與男主人有性關係的婢女則被稱為婢妾

中國奴婢制度在秦漢時代已有,戰爭俘虜、犯重罪的人會沒為官奴,在官宮工場與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產農民投入豪強手下產生,成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會為他們取新名字,稱為奴婢名英語Slave name,以示卑屈、順從,當服侍的主人更改時,新的主人有權更改其名字。如《紅樓夢》的花襲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賈母的侍婢,後來送給賈寶玉,賈寶玉就為她取名「襲人」。

秦漢以來,貴族、富裕家庭在女兒出嫁時以奴隸、僕役陪嫁亦是習俗。至明清時,丈夫以妻子的陪嫁婢女為妾(婢妾、媵妾),在江浙福建廣東等地已是約定俗成的事情[2]:135

在律令制前主人殺奴隸沒罪[3],但唐朝後期有著名女詩人魚玄機因殺害婢女,就被判處死刑處死,可見奴婢得到較多保障。之後主人不可再私自處罰(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漸以僱傭制取締[4],但元代滅金的過程掠民為奴相當嚴重,被掠之金人稱之為驅口,又稱之為官戶或監戶,而蒙古帝國最大驅口來源為室韋部的世仇蔑兒乞人, 明清之後私奴婢制逐漸廢止[5],有些轉為長工,到19紀世紀還有苦力制。

宋代,主人稱女婢「丫頭」,一般人稱未婚女婢為「妮」「小妮子」「小鬟」。奴僕們稱男主人「郎君」,女主人「娘」,稱未婚的主家小姐「小娘子」。官員一般稱家奴為「院子」,稱主管雜事的僕人(管家)為「內知」或「宅老」。[6]

光緒三十二年上海發生黎王氏案,兩江總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買賣人口折」,修律大臣沈家本開始著手整理大清律例內關涉奴婢諸條,但碰到內外保守勢力及王親貴族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擱置到宣統年間,方奏請辦理。中華民國成立後,南京臨時政府依約法及臨時大總統宣言開始廢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並未頒布相關民法,而延續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中華民國參與國際聯盟日內瓦簽署《禁奴公約英語1926 Slavery Convention》,1928年北伐成功後,頒布相關法律奴婢制被徹底廢除。

日本奴婢制度[編輯]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馬台國時代已有(卑彌呼有侍婢千人,死時以百個奴婢陪葬)。奈良時代律令制下五色之賤中奴婢分官奴婢與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後,900年代奴婢制度廢止,但奴婢改成農奴制部落民繼續生存至明治4年,日本的奴婢主要從事家內工作而不是社會生產主力。明治4年(1871年)差別階級解放令發布,包括諸多政策連同農奴制一同被名義上廢除。但娼優藝妓等人口買賣一直延續到二次大戰後。

朝鮮奴婢制度[編輯]

奴婢在朝鮮半島很早出現,在扶餘殺人與謀反犯人家族也沒入為奴婢。

李氏朝鮮時代奴婢是賤民李成桂在建國後實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給功臣在功臣田上耕作。他們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財產,婢女也有可能嫁給良民、中人兩班白丁成為賤妾。但因為從母法他們多數與自己同類結婚。奴婢來源有犯法的良民與債奴。

朝鮮的奴婢其實較接近農奴(他們是兩班與鄉班財產,逃走會被追捕(推刷),即是推奴,兩班們也可以用他們交換家畜),朝鮮有專門機構捕盜廳與推刷都監管理奴婢,壬辰倭亂後批准以戰功納粟脫籍,在1801年部分廢止官奴婢制度,在甲午改革後廢除身分制度,在20世紀後正式廢止官私奴婢制度。

臺灣奴婢制度[編輯]

泰雅族稱奴婢為『Qnyatan』[7]:208[8]:159[9]:161

另見[編輯]

注釋[編輯]

  1. ^ 辭海
  2. ^ 孔令彬. 《特殊的“家人”:明清列女传中的“媵”》. 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 (山西省臨汾市: 山西師範大學). 2010, (2010第2期): 135—139. ISSN 1001-5957 (簡體中文). 
  3. ^ 《唐律疏義》卷六「名例」規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又引《斗殺律》說:「部曲、奴婢毆主之期親者,絞。詈者,徒二年。」
  4. ^ 王栐《燕翼詒謀錄》卷三亦記載說:「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
  5. ^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食貨一」就說:「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為賤。凡衙署應役之皂隸、馬快、步快、小馬、禁卒、門子、弓兵、仵作、糧差及巡捕營番役,皆為賤役。長隨與奴僕等,其有冒籍、跨籍、跨邊、僑籍皆禁之。」
  6. ^ 國晶. 宋朝游历指南. 
  7. ^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編譯. 《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五冊:泰雅族-前篇》. 中央研究院. 2012-10 [2021-11-19]. ISBN 9789860334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9). 
  8. ^ 台灣總督府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 《蕃族調查報告書第七冊:泰雅族-後篇》. 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2010-12 [2021-01-28]. ISBN 978986025508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8). 
  9. ^ 小島由道. 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第一卷:泰雅族. 中研院-民族學研究所. 1997-06-01 [2022-04-07]. ISBN 978957671455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8). 

延伸閱讀[編輯]

[在維基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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