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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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66-1條禁止死刑,該憲法由法國議會議會於2007年2月19日投票通過,僅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1981年10月9日,弗朗索瓦·密特朗總統簽署了一項法律,禁止司法系統使用死刑,並將6名死囚減刑為終身監禁。最後的死刑是在斷頭台上執行的,這是自法國大革命以來的主要法律手段。死刑犯是哈米達·詹杜比,一名突尼斯公民,因在法國境內實施酷刑和謀殺罪,於1977年9月在馬賽被處死。[1]

法國歷史上主要的死刑廢除主義者包括哲學家伏爾泰;詩人雨果;政治家萊昂·甘必大讓·饒勒斯阿里斯蒂德·白里安;還有作家阿爾方斯·德·拉馬丁阿爾貝·加繆

歷史[編輯]

舊制度[編輯]

羅伯特-弗朗索瓦·達密安因試圖行刺路易十五而被車裂處死

在1791年以前,在法國的舊政權下,根據罪犯的罪行和地位,存在著多種死刑手段:

1750年7月6日,讓·迪奧和布魯諾·勒諾因同性性行為被判處死刑,遭到縊死並綁在火刑架上焚燒,這是法國最後一次因同性性行為判刑的處決。[2]同樣是在1750年,雅克·費倫因獸姦被處以絞刑或火刑,這是法國最後一樁獸姦處決。[3][4][5]

採用斷頭台[編輯]

羅伯斯庇爾及其同夥於1794年處決
1897年在隆斯勒索涅用斷頭台公開處決

第一次廢除死刑運動於1791年5月30日開始,但同年10月6日,國民議會拒絕通過廢除死刑的法律。然而,他們確實廢除了酷刑,並宣布現在只有一種處決方式:「Tout condamné à mort aura la tête tranchée」(所有被判死刑的人將被砍頭)。

1789年,醫生約瑟夫-伊尼亞斯·吉約丹提議,所有的死刑都應該用一種簡單而無痛的機制來執行,這導致了斷頭台的發展和最終的採用。在此之前,只有貴族才可以用斧頭或刀片手動砍頭;平民通常會被處以絞刑或採取更殘忍的手段。因此,無論罪犯的社會地位如何,都可以使用斷頭台,這不僅提高了執行死刑的效率,減輕了執行死刑的痛苦,而且徹底消除了死刑的階級分化。因此,許多人感到該裝置使死刑更人道、更平等。

1792年4月25日,尼古拉·雅克·佩爾蒂埃成為第一個被送上斷頭台的人。斷頭台的使用隨後傳播到其他國家,如德國(在革命前就開始使用了)、義大利、瑞典(一次執行死刑),以及法國在非洲的殖民地、法屬圭亞那和法屬印度支那。儘管其他國家也使用了這種裝置,但法國用斷頭台處死的人比其他任何國家都多。

1791年刑法[編輯]

1791年10月6日,《1791年刑法》頒布,廢除了法國王國對獸姦、褻瀆、異端、瀆神、同性性行為和巫術等行為的死刑。[6][7]

1939年起[編輯]

公開處決一直持續到1939年。從19世紀中期開始,執行死刑的時間從下午3點左右改為早上,然後再改為黎明。處決是在市場廣場等大型中央公共場所執行的,但逐漸移到當地監獄。20世紀初,斷頭台就設在監獄大門外面。最後一個被公開送上斷頭台的人是六次犯下謀殺罪的歐根·魏德曼,他於1939年6月17日在凡爾賽的聖皮埃爾監獄外被處決。處決的照片出現在媒體上,顯然,這一事件促使政府停止了公開處決,而是將他們在監獄的院子裡執行,比如巴黎的聖泰監獄。根據法律,第一個在監獄裡被送上斷頭台的是Jean Dehaene,他謀殺了他分居的妻子和岳父,於1939年7月19日在聖布里厄被處決。

在20世紀40年代和戰爭時期,處決人數有所增加,其中包括自19世紀以來對女性的首次處決。

瑪麗-路易絲·吉羅於1943年7月30日因為墮胎罪被處決,被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在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死刑的數量穩步下降,例如總統喬治·蓬皮杜在1969年到1974年間,對15名被判處死刑的人中除了3人以外的所有人都寬大處理。總統瓦萊里·吉斯卡爾·德斯坦監督了最後的處決。

到1981年為止,《法國刑法》規定:

  • 第12條:「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被斬首。」
  • 第13條:"作為第12條的例外,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判處死刑時,應由行刑隊執行。"
  • 第14條:「如果被處決者的家屬希望取回屍體,應還給他們;到那時,他們就可以在沒有任何隆重儀式的情況下埋葬他們了。」

此外,諸如叛國罪、間諜罪、叛亂罪、海盜罪、嚴重謀殺罪、酷刑綁架罪、使用酷刑犯下的重罪、在街上放置炸彈、縱火燒毀民宅和武裝搶劫等罪行使其提交人應被判處死刑;此外,一些軍事犯罪,如叛變或逃跑,或共犯或企圖犯死罪也屬於死罪。

減免[編輯]

減輕死刑的權利完全屬於共和國的總統,而在早期,這一權利完全屬於君主。

支持死刑的法國總統戴高樂減刑了19項死刑判決。在他任職期間,有13人被送上斷頭台,還有一些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行刑隊處決。最後一個被行刑隊處決的是秘密軍事組織成員讓-瑪里·巴斯蒂-蒂里中校,他是1962年著名的戴高樂暗殺企圖的組織者。

在1969年和1974年擔任兩屆臨時總統的阿蘭·波厄期間,沒有執行過死刑。

反對死刑的總統喬治·蓬皮杜對其任期內判處的三項死刑判決進行了減刑。

瓦萊里·吉斯卡爾·德斯坦總統說,他「對死刑深惡痛絕」,除了三項死刑判決外,他還對其他所有人進行了減刑。在法國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時,他是總統。

特赦[編輯]

議會(而不是行政部門)有權赦免死刑。對所有被判處死刑和等待處決的人實行大赦的一個例子發生在1959年戴高樂就職後,當時議會的一項法令減輕了所有這些判決。[8]

廢除[編輯]

法國於1791年5月30日就死刑問題進行了第一次正式辯論,提出了一項旨在廢除死刑的法案。該法案的提倡者是聖法戈的路易斯-米歇爾·萊維利耶,革命領袖羅伯斯庇爾支持該法案。然而,國民制憲會議於1791年10月6日拒絕廢除死刑。不久之後,在雅各賓專政時期,成千上萬的社會各階層的人將被送上斷頭台處決。

1795年10月26日,國民大會廢除了死刑,但只是為了紀念這一天的普遍和平。隨著拿破崙·波拿巴的到來,1810年2月12日,在《法蘭西帝國刑法》中恢復了死刑。

總統阿爾芒·法利埃是廢除死刑的支持者,在他任期的前三年(1906年至1913年),有計劃地赦免了所有被判處死刑的囚犯。1906年,眾議院預算委員會投票決定撤銷對斷頭台的撥款,目的是停止執行程序。1908年7月3日,「科學先鋒」阿里斯蒂德·布里安德向代表們提交了一份廢除死刑的法律草案,日期為1906年11月。儘管有讓·豪勒斯的支持,該法案還是在12月8日以330票對201票被否決。

在親納粹的維希政權下,貝當元帥拒絕赦免五名即將被送上斷頭台的婦女;50多年來,法國沒有一個女人被送上斷頭台。貝當本人在維希政權被推翻後被判處死刑,但戴高樂將軍以貝當的高齡(89歲)為由將其減刑為終身監禁。其他維希政府官員,包括著名的皮埃爾·賴伐爾,就沒那麼幸運了,被槍殺。在樊尚·奧里奧爾的總統任期內,又有三名婦女被斬首,一名在阿爾及利亞,兩名在法國。最後一名被砍頭的法國婦女(傑曼·萊洛伊-高德夫羅伊)於1949年在昂熱被處死。1963年,讓-瑪里·巴斯蒂-蒂里中校成為最後一個被行刑隊處決的人。

1977年1月20日,兒童殺手派屈克·亨利在律師羅伯特·巴丹特的辯護下僥倖逃脫了死刑,許多報紙都預言死刑將會結束。1977年9月10日,哈米達·匠杜比被送上斷頭台,成為法國最後一個被處死的人,也成為西方世界和西歐以任何方式最後一個被斬首的人。1981年9月18日,新任司法部長巴丹泰在國民大會上提議最終廢除死刑,同一天,新當選的社會黨總統弗朗索瓦·密特朗支持他的努力,國民大會也在同年最終推動廢除死刑。巴丹特長期以來一直反對死刑,也是一些最後被處決的人的辯護律師。

1981年的廢死進程[編輯]

  • 1981年3月16日:在總統競選期間,弗朗索瓦·密特朗宣布他反對死刑。法國社會黨的法國選舉計劃110項主張採納了這一點,以及其他司法改革。
  • 3月19日:最高法院確認了最後一項死刑判決(對菲利普·莫里斯的死刑判決),這是最後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
  • 5月10日:密特朗在第二輪選舉中戰勝德斯坦當選總統。
  • 5月25日:弗朗索瓦·密特朗赦免了菲利普·莫里斯,將判決減為終身監禁。他於2000年獲得釋放許可。
  • 8月26日:部長理事會批准了廢除死刑的法案。
  • 9月17日:羅貝爾·巴丹泰向國會提交了議案。9月18日,該法案以363票對117票獲得通過。
  • 9月28日:上萊茵法庭以謀殺未遂罪對裁縫讓-保羅·馬克思判處了最後一項死刑。在菲利普的案件發生後,下級法院一共作出了7項死刑判決,但最高上訴法院從未批准。
  • 9月30日:參議院否決了幾項修正案。該法經兩院正式通過。
  • 10月9日:該法已頒布,其餘所有判決均獲減刑。最後一個實行死刑的西歐國家廢除了死刑。

現狀[編輯]

今天,法國廢除了死刑。儘管一些現代法國政治家(尤其是極右翼國民陣線[1]前領導人讓-瑪麗·勒龐)主張恢復死刑,但如果法國不單方面拒絕幾項國際條約,死刑的恢復就不可能實現。(法國體系對國際條約的拒簽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因為法國在1966年放棄了它在北約條約下的義務,儘管它在2009年重新加入了該條約。)[9]

1985年12月20日,法國批准了《歐洲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公約》第6號附加議定書。這阻止了法國重新確立死刑,除非是在戰爭時期或通過譴責這項公約的議案。

2001年6月21日,雅克·席哈克致信該協會的「團體」,稱他反對死刑:「這是一場我們必須以決心和信念領導的鬥爭,因為沒有正義是絕對正確的,每次處決都可能殺死一個無辜者;因為任何事情都不能使處決未成年人或有精神缺陷的人合法化;因為死亡永遠不能構成正義2002年5月3日,法國和其他30個國家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第13號議定書。禁止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死刑,即使是在戰爭時期。它在得到10個國家批准後,於2003年7月1日生效。

儘管作出了這些努力,但在2004年,法國國民議會收到了一項法律提案(第1521號提案),建議重新對恐怖主義行為判處死刑。該法案未獲通過。2006年1月3日,雅克·席哈克宣布修改憲法,旨在廢除死刑。(前一次10月13日,憲法委員會認為,由於批准了《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就有必要對《憲法》進行這樣的修改。該議定書涉及旨在廢除死刑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2007年2月19日,法國國會(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在這一天重新統一)以壓倒多數投票贊成修改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828票贊成,26票反對。這項修正案於2月23日載入《憲法》。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The guillotine is named after a man who hated capital punishment. bnd. [2017-09-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5) (英語). 
  2. ^ Today in LGBT History – July 6. [2020-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7). 
  3. ^ Reflections on Hanging By Arthur Koestler. [2020-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1). 
  4. ^ Ever Since Adam and Eve: The Evolution of Human Sexuality By Malcolm Potts, Roger Short
  5. ^ Top 10 animals on trial. [2020-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3). 
  6. ^ Homosexuality in Modern France By Associate Professor of History Jeffrey Merrick, Bryant T. Ragan, Bryant T. Ragan, Jr.
  7. ^ Chronologie (PDF). [2020-12-0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10-29). 
  8. ^ Aleksander Hall, Charles de Gaulle, p. 291, Iskry, Warsaw, 2002.
  9. ^ Cody, Edward. After 43 Years, France to Rejoin NATO as Full Member. The Washington Post. 2009-03-12 [2017-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7).